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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对于公司生产的最后批次已到期且注册证已过期的产品,建议什么时候在直报系统中申请停用?


Answer:

按照中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建议在注册证过期日后30天内在直报系统进行产品信息变更,将注册证到期的情况进行更新维护,同时明确仍有有效期内的产品流通;在最后批次产品到期日后30天内再次在直报系统进行产品信息变更,申请停用。之后如果持有人收到任何关于本产品的不良反应,满足上报要求的,仍有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