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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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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使用中心实验室检测主要疗效指标,试验期间,由于实验室搬迁新址,同时也变更了检测疗效指标的仪器,性能验证报告显示新旧检测系统比对的Bias大于5%但小于10%,新仪器检测出的结果较旧仪器偏高,质控结果是在控状态。为了还原在同一条件下药物的真正疗效,考虑将旧仪器曾检测过的所有样本的备份样用新仪器复测,但不知这样是否合规?有哪些法律法规、技术指导文件的条文中涉及到中心实验室数据复测的?

Answer:

(回复第一个问题):目前中国没有专门针对中心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原则,多参照美国CAP的相关文件。中心实验室检测项目繁多,每个项目对应的接受标准也各不相同,应结合具体检测分析。质控在控表明新仪器相对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但与原系统存在510%的系统误差,即绝对偏差。若这种情况在同一个项目内产生,是要尽量避免因为系统误差对疗效统计学指标造成的影响。若所有备份样本仍旧在稳定期内,可以进行复测,减少系统偏差,但应注意:1.首次分析原始数据和报告应与项目文件同等对待,并在报告中有汇报;2.所有复测操作及结果汇报方式应提前书面定义,避免存在后期主观操作偏差和选值汇报情况;3.由于样本复测;可能会出现复测值与初测值偏差大于系统误差,即10%的情况,需特别注意,将来核查可能会被质疑。

(回复第二个问题)GCP法规本身不对实验室技术要求有详细规定。相关实验室复测均参照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原则。以PkPD样本生物分析实验室举例,目前业界均参照美国和EMA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有关复测的规定,制定实验室自己的SOP,并在具体项目的生物样本分析方案中明确规定任何复测情况。虽然GCP没有明确规定,但临床项目核查中,实验室样本复测仍是核查的重点。实验室不仅需要从技术上判定复测的操作和判断,更要从规范性上规避主观判断、篡改数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