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II期注册临床研究,研究药物在研究中心回收后,被调集到GMP工厂,做分析方法开发和质量研究。请问这种操作可以接受吗?
Answer:
2022年1月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 第四十九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收回后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评估后方可使用。如果临床研究用药从研究中心回收后派做其他用处,这需要在“药物管理计划”或相等文件中提前规定好,并且有公司相应的SOP做为支持。因为考虑到药物转运过程中的温度控制以及再污染的风险,常规会建议药物回收后进行销毁,而不是再分析的操作。建议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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