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持有人转让药品后,原持有人还需要继续保存记录和数据吗?如果需要,保存的时限是多少年?
Answer:
根据中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原持有人是否保存、保存多久未作要求。因此,针对该种情况,建议持有人明确流程是否要保存和保存多久,或双方签署协议达成一致,以便后续有据可循。
原则上来说,持有人是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的主体,如果药品上市许可被转让,原持有人则不需要继续承担该义务和职责,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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