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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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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

(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

(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以上要求,

1.是否是所有PD都要由研究者进行记录吗?所有PD都要解释?在何处记录并解释呢?例如病历记录?实操中难点有哪些?

2.为消除受试者紧急危害的PD必要时须报告给监管部门,“必要时”如何界定?(GCP 2020年第57号,第二十条



Answer:

1.是的,PD作为对原定研究计划的偏倚需要记录并解释,可以由研究者或其授权的人员记录,实际操作中可以记录在源文件/方案违背记录表中,建议与医疗操作相关的重大方案违背可在医疗病历中记录解释,同时应遵守伦理委员会关于重大/其他方案违背的递交要求。

2.“必要时“并没有在GCP中界定,可以参考的规则有:临床试验机构SO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