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申办者暂停或者提前终止临床试验,或者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实施或改变伦理同意意见的问题,无需告知伦理?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途径吗?(GCP 2020年第57号,第三十六条 (九))
Answer:
关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参见研究者章节,即新版中国GCP 第二十七明确提出的“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应立即通知…";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可参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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