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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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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申办者提供药物研发期间的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国无具体要求,是否可参照ICH标准提供?(GCP 2020年第57号,第四十八条 (一))


Answer:

根据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用M4, E2A, E2D, M1, E2B的要求。

也可参见《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