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申办者提供药物研发期间的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国无具体要求,是否可参照ICH标准提供?(GCP 2020年第57号,第四十八条 (一))
Answer:
根据“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用M4, E2A, E2D, M1, E2B的要求。
也可参见《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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