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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递交FDA的临床研究报告是否需要协调研究者的签名?有相关依据吗?
ICH E3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有“签名页”条款,明确该项是否需要由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或申办者医学负责人签名,取决于具体监管机构的要求;参考FDA发布的E6 (R3),如果有协调研究者,建议一同在临床研究报告中签字。
Q2
国内中心参与的国际多中心项目,是否要求研究者必须有ICH GCP培训证书?
在国内中心参与的国际多中心项目,如国内数据也用于境外监管机构的注册递交,应同等遵循ICH GCP开展研究。监管要求的是研究者及相关人员已接受并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GCP培训与胜任能力,且有书面证明可供检查。可接受的证据包括国家/机构GCP培训以及符合要求的GCP等效培训记录及相应的培训材料,并不强制要求研究者必须持有“ICH GCP培训证书”这一特定形式的证书。
Q3
在某临床中心(分中心)开展试验,伦理审查中,初始审查为快速审查,且批件中未见描述“承认组长单位伦理意见”等类似描述,上述内容是否合适?
请确认该中心伦理委员会的章程/SOP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初始审查采用快速审查程序,且该研究和/或该中心的风险级别确属初始审查采用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对于是否需要在批件中明确“承认组长单位伦理意见”取决于该研究是否采用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结论,监管并未一概强制在批件中写明“承认组长单位伦理意见”的固定措辞,但应在伦理文件中能证明其审查路径合规,审查结论可追溯,包括快速审查的依据与授权、是否采信组长伦理意见等。如批件内容较为简略,建议通过伦理审查记录、会议纪要和相关SOP等文件加以说明与完善,以便清晰呈现审查依据与流程。
Q4
案例一:
对于青少年的知情(不满16周岁),若父母离婚,是否需要双方都签署?
案例二:
若青少年的父母均无法联系,由其爷爷奶奶照顾,此种情况下知情该如何考虑?
案例一:
一般应取得双方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的同意;若一方依法享有单独监护或有法院/民政文件明确监护或监护代理权,则可由该具有合法监护权的一方签署,并在研究文件中留存相关法律文书。对于出现因紧急医疗或无法取得另一方监护人意见时的情况,应在方案,ICF中提前明确,并获得EC批准。
案例二:
需确认祖父母是否依法具备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经法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临时监护;若具备,则由其签署。若仅为实际照护但未取得法定监护资格,应由法定监护人或经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临时监护文件的监护人签署;同时应依据年龄与理解能力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Q5
手写签字、电子签字、传统印章签名在临床试验中的使用场景要求?
如CSR批准签字页、方案签字页、合同签署页等文件若使用传统印章签名,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合同为法律文书,应按照合同中约定方式进行签署或/和盖章,其中的签署可采用手写签字和可靠经认证的电子签名,在传统印章(如法人章)的制作和管理流程明确且合法的情况下,合同签署页可使用有效的传统印章。
CSR批准签字页和方案签字页均为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均可采用手写签字和可靠经认证的电子签名,应确保版本控制和纸质受控;针对医生传统印章,由于印章管理的不确定性,不建议在CSR批准签字页和方案签字页中使用,除非针对医生印章有明确的管理流程,以规避“可追溯”的风险。
Q6
试验药首次在国内做临床试验,IB参考的是国外原研产品的安全性研究结果和说明书的内容,由于原研药在多个国家上市多个适应症,安全性结论也有些不一样,那这个试验的知情同意书中的关于药物的潜在风险需要写到什么程度,只写本研究相关适应症的安全性信息是否足够?
仅写“本研究相关适应症”的安全性信息通常不够。知情同意应基于对受试者合理可预见风险的充分披露:除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已知/可预见不良反应外,还应综合披露该药物在同类人群/剂量/给药途径、相近适应症及上市地区说明书和IB中与机制或全身系统相关的重点已知风险。
Q7
根据《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三),5,(5)的要求“以受试者自评结果作为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结果的溯源至有受试者签署确认的原始评估记录(如受试者日志卡、受试者自评报告等)”。那么对应到eCOA系统中,是否需要受试者每次修改、提交电子日志后进行电子签名?
目前系统供应商担心电子签名涉及受试者姓名等隐私信息,所以采用的是eCOA系统和受试者手机绑定机制:需由研究中心确认激活码与对应受试者手机的绑定关系,以确保绑定准确性;受试者每次登录eCOA系统时,需输入其在中心绑定环节自行设置的PIN码,以验证本人身份。且对于每次量表提交时也暂未配置 “提交时需输入PIN码” 的二次验证功能。
监管要求“受试者自评数据应溯源至受试者本人确认的原始评估记录”。在eCOA/ePRO场景,满足可归属与可追溯并不必然等同于“每次提交均进行具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系统确保账号唯一、登录身份核验有效、稽查轨迹完整,并能证明“该条记录由该受试者在某时间点填写和提交”,确保相关数据(包括元数据,如稽查轨迹等)在全流程中支持可归因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问题中所述的供应商通过账号绑定+PIN验证,考虑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最小范围的收集受试者个人信息。如确保实施密码和账号的安全保护,及完整的稽查轨迹等元数据,以实现问卷的填写和提交均由受试者本人通过密码/PIN码登录后完成并提交,进而确保数据填写的准确性和可归因/追溯性,是可接受的方式,但不是必须且唯一的方式;同时,基于风险相称,针对质量关键数据,如果供应商采用其他方式登录(如手机号码或验证码登录,甚至人脸识别等),需确保供应商针对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采取足够的隐私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对受试者权益影响最小,并在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中明确,获得相关监管,伦理委员会及受试者知情同意的许可。
Q8
eCOA系统对受试者数据修改进行了限制,如超过一定期限的修改由受试者与研究者沟通后,研究者提交表格,中心授权专人在eCOA修改,受试者无需确认。是否有必要增加受试者确认环节?是否应该限制受试者对于其自评数据的修改权力?
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
ePRO数据更正指南设置相应的修订规则,并在试验进行中对于数据修正的趋势进行监控并持续加强管理尽可能减少数据的回顾性修改。
是否需要增加受试者确认环节:视修改场景与风险等级而定。对低风险的技术性或显见性纠错,可由中心按稳健程序更正并通过原始记录,修改程序中支持记录/沟通记录及稽查轨迹充分记录;对涉及疗效/安全性判断的核心自评条目,可考虑在更正后通过受试者复核确认等以降低偏倚与回填风险。
是否应限制受试者修改权力:应进行“有条件限制”。原则上避免开放“无限制、回顾性、长时间窗口”的自由修改;建议基于风险设定受控流程,由研究者发起并依据可靠来源证据进行。
撰稿:王莹,徐岩
审阅:徐晓刚
编辑:宋克杰
排版、设计:李茜然,乐园
CQAF GCP Sub-committee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
声明:本回答内容反映CQAF当前观点,供业内同仁互相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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